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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14 阅读量: 作者:CQ9电子(中国)门户平台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弘毅弘量(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股东弘毅弘量(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毅弘量”)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9,123,16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000%)。

  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收到弘毅弘量出具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告知函》,获悉弘毅弘量按本次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2,259,9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661%,累加根据2022年12月14日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的公司股份6,744,700股(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3-028),合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588%。权益变动后持有公司股份 124,393,5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3988%。现将弘毅弘量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和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10月✅30日,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弘毅弘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2,259,907股,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元/股) ✅减持股数(股) 减持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注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217号),核准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弘毅弘量等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12种不锈钢型号大全。弘毅弘量本次减持股份的来源为2019年2月22日获配的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

  注2: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9日,弘毅弘量根据2022年12月14日披露的减持计划共减持公司股份6,744,700股(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3-028),与本次减持合计减持股数为29,004,607股,合计减持㊣比例为1.2588%,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请注明)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可多选)(不适用)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是√ 否□ 本次变动为履行前期已预披露✅的减持计划。 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股东弘毅弘量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9,123,16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000%)。 本次减持22,259,907股㊣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是□ 否√㊣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1□□□□、弘毅弘量本次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弘毅弘量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意向一致,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弘毅弘量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公司将持续关注弘毅弘量本次减持及其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弘毅弘量(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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